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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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六九號
原告乙○○
甲○○右原告與被告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柒拾叁萬玖仟肆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零柒仟壹佰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蓓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