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六七號
原告丙○○
丁○○右原告與被告乙○○及甲○○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捌拾肆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叁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賴秀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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