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2年台覆字第129-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九十二年度台覆字第一二九-一號
聲請再覆議人甲○○右聲請再覆議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覆議決定(九十二年度台覆字第一二九號),聲請再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冤獄賠償法第四條第一、二項規定:「冤獄賠償,由原處分或判決無罪機關管轄,但依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賠償者,由所屬地方法院管轄」「賠償聲請人不服前項機關之決定,得聲請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覆議」,並無對本會之決定,得聲請再覆議程序之規定。本件聲請再覆議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經原決定機關駁回後,聲請本會覆議。本會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覆議結果仍維持原決定(九十二年度台覆字第一二九號)。上開本會所為之覆議決定係屬最後之決定,依首揭說明,即不得聲請再覆議,乃聲請再覆議人竟對本會之決定聲請再覆議,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吳啟賓
委員 曾桂香 委員 莊登照 委員 陳東誥 委員 林秀夫 委員 張春福 委員 郭毓洲 委員 吳麗女 委員 葉勝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