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190號
原   告  黃逢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宥呈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
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530元
,尚須補繳3,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