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勞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4號
原   告  鄭得揚
被   告  徐佳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街00樓
0樓,有其個人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
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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