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0年度附民字第131號原告 李仙梅 被告 陳秋白
吳光化 陳易鴻 蕭進興 陳文英 戴裕源 董寶釵 朱永祥 葉財銘 陳俊益 王繼賢 楊淑惠 李哲毓 洪碧珠 陳櫻蓮 戴玉傑 林慈娥 鍾嘉琪 薛連達 陳淑娥 曾觀亭 劉明憲 李潔萍 廖啟隆 蘇琀向 (原名 蘇小玉李珮慈 鄭碧富 呂雅雯 李富界 鄭敏明 陳素珠 張松茂 杜屏慧 (原名 杜文音陳再福 黃敏誌 黃雀屏 (原名 黃千錡郭慶豐 陳朝藝 陳麗珠 薛春明 黃豐祥 陳良宇 傅芷羚 (原名 傅瓊鈴楊玉娟 陶大明 鄭凱文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
二、本件未行言詞辯論程序,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另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以對於刑事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者為限,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4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開被告陳秋白等人被訴詐欺案件,除被告朱永祥、陳素珠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外,其餘被告業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71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就被訴詐欺原告李仙梅部分),且其亦非依民法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張玉萱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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