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4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3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茂森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茂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茂森因竊盜罪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並因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4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0年10月25日送監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5月30日,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郭豫珍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首屹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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