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216號債權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春榮 代理人 聶美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顯龍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顯龍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民國102年12月11日遷出國外,有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因其送達須向國外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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