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4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3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志松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志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志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重更㈡字第69號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確定。於民國97年6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何俏美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君融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