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195號原告 王南章
李 葉守芬 蕭聰榮 陳姿吟 盧惠君 被告 陳秋白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
二、本件未行言詞辯論程序,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另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以對於刑事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者為限,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4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秋白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71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就被訴詐欺部分),且其亦非依民法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張玉萱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