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2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2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2058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6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3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淑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