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78號聲請人 李悅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連宗興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85號判決,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與相對人連宗興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語,業據其提出臺北市低收入戶卡、視障重殘手冊、臺大醫院診斷書以為釋明,且經本院審諸其102年之所得資料,並無任何財產,有該年度之所得明細表可查,確已無資力可支出本件訴訟費用,而其所執上訴事由,尚須經調查辯論,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黃嘉烈法官林鳳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