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35號原告 楊朝枝 訴訟代理人 紀復儀 律師被告 胡郡伶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複代理人 陳添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萬柒仟參佰參拾壹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7款定有明文。查:
原告起訴聲明原以:(1)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嗣於民國103年
9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以言詞變更聲明第一項為:被告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2年7月25日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於10
2年7月31日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銷;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2年7月31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以塗銷。衡以原告前後之聲明,係基於同一請求之基礎事實,且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而應予准許,合先敘明。原告並於同日將原依民法第88條、第92條撤銷買賣及物權移轉之意思表示,變更為僅依民法第88條撤銷買賣及物權移轉之意思表示,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之主張
一、原告未曾見過被告,於102年7月12日之前亦未見過被告之配偶 莊振源 。兩造就坐落於金門縣○○鄉○○段○○○○○號、第409地號、第499地號、第608地號等四筆土地(下稱本件土地)並沒有達成買賣之合意。原告是透過訴外人 陳西銘 介紹將6筆土地以1,200萬元出售,但與莊振源見面後以1,000萬元出售6筆土地。因本件土地設定抵押權給 呂金琦 ,遂以清償呂金琦之債務作為價金一部分,呂金琦要求307萬元及利息11萬元,而以本件土地之公告現值為5,372,646元,原告焉有以318萬元出售本件土地?縱然將莊振源交付200萬元銀行本票算入,原告僅收到507萬元,也不到公告現值之價值。
二、土地買賣契約上之簽名確實為原告所簽,但簽署時未細看合約內容,故在起訴時陳述根本不復記得有該合約存在。又原告簽名時,被告與代理人均未同時在場簽名,而係事後補簽。因此被告並未取得本件土地賣賣之合約書。本件重點在於原告並未就本件土地與被告或莊振源達成買賣合意,簽署該合約書顯遭設計,為此依民法88條之規定撤銷該意思表示,並以本書狀作為撤銷意思表示之送達。
三、是原告得依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錯誤之規定撤銷兩造間就本件土地之買賣行為,並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第179條不當得利等規定請求被告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以塗銷。並聲明:被告應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2年7月25日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於102年7月31日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銷;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2年7月31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以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被告之答辯
一、本件土地係原告稱其向呂金琦貸款300萬元,每月利息6萬元經濟負擔重,其全部土地都將被拍賣,計6筆以1,000萬元出售,但因另二塊比較有價值土地已設定給訴外人 高炳義 ,高炳義堅持拿到現金才願意塗銷抵押權,但莊振源堅持不買債權,故因無法過戶此抵押設定之二筆土地,最後僅再借貸原告200萬元,並設定200萬元債權。因此當初兩造約定1,000萬元買6筆土地,因另2筆無法塗銷抵押權過戶,故本件土地買價之價金係付現金307萬元,及另付利息11萬元,合計318萬元,另借原告200萬元,而成交。如原告塗銷另設定給高炳義二筆的抵押,則再給付另二筆土地價錢,但因高炳義認為其債權是800萬元以上,在談判過程中,沒有辦法解決這部分,另二筆土地才一直沒有簽約,依另二筆土地後來經拍賣程序由高炳義以688萬元承受而觀,另二筆土地確實有700萬元的價值存在,再加上318萬元,確實有超過1000萬元,從價金來看,並沒有逾越原告當時要賣1,000萬元的數字。
本件因高炳義不願塗銷抵押權情況下,雙方先就本件土地先行買賣,並無任何錯誤,或價金有任何有疑慮的問題,被告是莊振源太太,莊振源徵求被告的同意,由莊振源全權代理簽約,代理權與本件買賣均沒有疑問。
二、答辯之聲明:ꆼ駁回原告之訴。ꆼ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ꆼ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參、本件不爭執事項
一、位於金門縣○○鄉○○段○○○○○號、第409地號、第499地號、第608地號等4筆土地,胡郡伶於民國102年7月25日以買賣之名義,於102年7月31日移轉登記為所有權人。
二、 陳淑慧 辦理附表所示土地之移轉登記,檢附資料有土地登記申請書、契約書2份、身分證影本2份、印鑑證明1份、不繳納土地增值稅4份、土地所有權狀4份、增值稅免稅證明、土地現值申報書1份。
肆、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與莊振源以307萬元及代替原告支付利息11萬元於102年7月25日簽訂購買本件土地之買賣契約書,本件土地於102年7月31日移轉登記給被告之事實,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4紙(卷第6-9頁)、土地過戶資料影本(卷第10-19頁)、土地登記申請書(卷第10-11頁)、金門縣地政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卷第12頁)、(農地買賣)金門縣稅捐稽徵處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卷第13頁、第15頁)、(公設移轉)金門縣稅捐稽徵處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卷第14頁)、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卷第16-17頁)、原告及被告兩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卷第18頁)、原告印鑑證明(卷第19頁)等影本在卷足憑,堪認為真實。
二、按「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民法第88條定有明文。兩造間之買賣標的物即本件土地支交易過程,兩造所述並無歧異,有本院筆錄可憑(卷68-69頁)。且兩造簽立本件合約時有關本件土地之買賣價金、地號之記載,均與買賣契約、土地謄本相符,且原告自認契約書上之簽名為其所簽,足認兩造確實有買賣之合意而簽訂契約。雖原告辯稱未仔細看合約內容等情(卷第49頁),然原告簽約後尚提供身分證影本2份、印鑑證明1份供辦理移轉登記,均未見原告有何意見。且簽合約後尚與被告借貸200萬元以觀,如認為本件土地之買賣價格並非318萬元,應是再向被告要求給付買賣土地之款項,怎可能以借款名義向被告借200萬元?至於買賣契約是當場簽名,或事後簽名均不影響兩造買賣價錢307萬元之合意,何況莊振源事後再加上11萬元代償貸款之利息,當作買賣款,原告豈有不知之理?再另二筆設定給高炳義之土地拍價價格688萬元,嗣後由高炳義以688萬元承受,原告亦無意見,則本件土地買賣價格318萬元另加上高炳義承受之價格688萬元,合計1,006萬元,亦接近原告自認1,000萬元之買賣價格,原告辯稱其所有本件土地之公告價值為5,372,646元,不可能低於公告現值出售本件土地一情,即不可採信。被告抗辯本件土地之買賣地號、價金均無錯誤等,應堪採認。原告自不得依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錯誤之規定撤銷兩造間就本件土地之買賣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
三、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767條前段、第179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不得依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錯誤之規定撤銷兩造間就本件土地之買賣及物權登記行為,則原告與被告間之本件土地買賣契約仍然有效存在,是被告之取得本件土地之所有權係基於買賣契約而來,自屬有「法律上之原因」,而本件土地亦於102年
7月31日移轉登記完畢,並沒有因錯誤而得撤銷,本件土地之所有權為被告所有,是原告自不得依民法第767條前段、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其聲明所示。
四、綜上所述,原告雖主張本件土地之公告價值為5,372,646元,不可能低於公告現值出售本件土地等情,但出售土地之價錢多寡,因素甚多,並不能以沒有仔細看合約及低於公告價值當作為意思表示錯誤的理由而予以撤銷,故原告自不得依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錯誤之規定撤銷雙方間就本件土地之買賣及物權登記行為,並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不當得利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塗銷登記,原告之請求應屬無據。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應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2年7月25日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於102年7月31日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銷;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2年7月31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以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指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勿逕送上級法院)。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無庸命補正,逕為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鴻璋附表┌──┬─────────┬──┬────┬──┐│編號│土地地號│地目│面積(㎡)│持分│├──┼─────────┼──┼────┼──┤│一○○○鄉○○段○○○號│旱│424.49│全部│├──┼─────────┼──┼────┼──┤│二○○○鄉○○段○○○號│旱│565.63│全部│├──┼─────────┼──┼────┼──┤│三○○○鄉○○段○○○號│旱│1,397.90│全部│├──┼─────────┼──┼────┼──┤│四○○○鄉○○段○○○號│旱│772.36│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