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125號債權人麗源王朝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余家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熊勝暉 (原名 熊勝龍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6日函請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函業於103年9月19日經債權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迄未補正,其聲請即未合法,應予駁回。
三、另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參照)。查本件債權人並未提出管理費催繳信函及回執等件,供本院憑認債權人之催告已到達債務人,而經本院以上開函同時請債權人限期補正,債權人迄未補正,從而,本件債權人之請求亦屬於法未合,附此說明。
四、綜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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