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家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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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家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聲字第三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大陸地區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所為(二000)一中經初字第二二八號民事確定判決之生效證明書正本或影本,並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文書驗證。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潘翠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韓毓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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