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共同選任辯護人李進成
黃勝文 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高秉涵 被告戊○○
丁○○共同指定辯護人甲○被告庚○○選任辯護人 陳清進
高碧卿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改訂於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甲○第八法庭續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錫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