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解除契約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三號
原告丙○○
甲○○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復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B書記官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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