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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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127號
原 告 林文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麗玉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叁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