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35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590號
原   告  楊易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曜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
  肆仟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叁仟捌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