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445號
原   告  陳孝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義發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仟
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7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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