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殷世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殷世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