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67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淑瓊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9,384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26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缺公司及法代印文,亦請併補正準備
  書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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