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67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淑瓊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9,384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26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缺公司及法代印文,亦請併補正準備
書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