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848號
原 告 黃義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寶林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4,0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扣除原告起訴已繳納之1,000元,尚需
補繳10,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9,200元x12月÷10%=1,104,000元(依土地法第97
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
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