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劉水欽
相 對 人 林宜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99年之所得為新台幣(下同)5,475元,名
下並無不動產,股利所得為6,950元,僅有汽車一部,此有
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
稽;又聲請人現於護理之家安養中,無力工作,是聲請人主
張其並無資力之情狀,應可採信。另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
之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現由本院受理在案,此亦據本院依職
權調取100年度屏補字第57號卷查核屬實,且依聲請人所提
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
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屏東簡易庭
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