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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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90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趙家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固主張被告因積欠其借款,而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
給付云云。惟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設於新北市○○區○○
路一段188巷11弄38之1號,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1紙在卷可稽,此外,兩造間查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
規定之適用,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有誤會,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顏銀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書記官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