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82號原告 柯保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7,000元(計算式:723地號土地面積1,214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現值4,0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3/2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10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號土地標示及他項權利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依被告人數附民事起訴狀繕本。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