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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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39號原告 許騰文 被告 許明春
許明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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