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親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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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親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親字第58號原告 曾沛婕 上列原告請求否認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足認 曾玉里 與配偶 柯雷模 所育子女身份及存否之合法證明(本院前經多次函知原告,原告僅提出駕照影本,未能提出經公(認)證之出生或身份證明文件)。
二、請陳明本件當事人為何(包含原告及被告在內之完整說明)。
三、敘明請求依據之訴訟標的。另併請陳明下列事項:
一、被告中如有欠缺訴訟能力之人,請確認是否有監護人,是否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
二、本件當事人範圍是否符合當事人適格之要件。
三、原告與 曾許金釵 間是否已成立擬制血親之關係。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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