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93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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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9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9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魏毓苗
魏邱碧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瑞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魏毓苗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魏邱碧玉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