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5年度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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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5年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號聲請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福建金門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上訴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以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四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判決確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送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司字第0950908395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於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520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其第一項前段修正為:依刑法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本件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職是,自應由本院裁定。經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後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蔡清遊
法官黃玉清法官朱光仁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麗鳳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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