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變更擔保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九三號
聲請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五七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擔保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五七五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肆張,共計新臺幣肆拾萬元(票號86B00802B~86B00805B)准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新臺幣肆拾萬元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九四八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擔保物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肆張,共計新臺幣肆拾萬元(票號86B00802B~86B00805B),並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五七五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債票即將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兌息,為此聲請變更擔保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育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B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