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重更(三)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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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重更(三)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重更(三)字第23號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 律師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盧志科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6月16日執行羈押,嗣經第6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9月1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9月16日起,第7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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