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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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232號原告丑○○原告寅○○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被告壬00000000被告癸○○○
戊○○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辰○○○兼丙○○法定代理庚○○訴訟代理人 傅國光 律師複代理人卯○○複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人 蔡鴻章 律師)被告辛○○
己○○丁○○乙○○即被繼承人子○之遺產管理人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癸○○○、戊○○、丙○○、辰○○○、庚○○之地址應更正為「台北市○○區○○○路○段○○○號」;案由欄應更正為「請求拆屋還地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