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智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智字第52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森猛有限公司兼上乙○○法定代理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森猛有限公司、乙○○間,因本院92年度智字第52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項載明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均廢棄,核其於第一審之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上訴人於第一審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為非財產上之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共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另關於命補正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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