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4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4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脫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4年度訴字第74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丁○○被告乙○○
押)公設辯護人丙○○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主文:甲○○依法逮捕之人以強暴脫逃,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依法逮捕之人脫逃,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丁○○便利依法逮捕之人脫逃,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要旨:
除補充如下外:「被告乙○○曾於85年11月4日,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3年7月確定,於85年12月13日入監執行,後假釋出監,再經撤銷假釋入監執行殘刑1年10月29日,自
89年10月16日入監執行,至91年8月11日期滿出監」外,餘引用檢察官之起訴書記載。
處罰條文:
刑法第161條第1項、第2項、第162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本件如得上訴,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葉祝君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書記官葉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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