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1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件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2日,以94年度易字第21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被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
中華民國94
刑事第四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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