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重更(四)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重更(四)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四)字第49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李平勳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恆宏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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