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5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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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家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速偵字第6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彭家榮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被告竊得之物品已
實際發還給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足佐(見108年
度速偵字第662號偵查卷宗第29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
項之規定,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二、查被告雖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所指本案構成現行
刑法累犯應予加重其刑之情事,惟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
108年2月22日公佈之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經徒
刑執行完畢之偽造文書案件,與本案竊盜案件間,罪名、犯
罪型態、原因、侵害法益、社會危害程度殊異,手段、情節
亦非類似或具關連等一切情節,尚難認被告有其特別惡性,
或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是
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王啟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