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83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淑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温彩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