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8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85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歐陽茜茜歐陽倩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兩造間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二十條中段約定:
「就本約定書涉訟時,本約定書當事人同意以台灣桃園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在卷可憑(見本
院卷第15頁),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而
本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兩造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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