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64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令宜
被 告 黃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林口區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
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