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36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668號
原   告 孫晨馥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辰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萬參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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