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95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52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被   告  王渝涵 (原名: 王雅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日下午二時
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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