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簡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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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395號
上 訴 人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登豐 (原名 吳金龍 )、 吳登彬 (原名吳
峰全)、 劉貴福 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此為法定必備
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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