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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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772號
原 告 陳銘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科建材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84,0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