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國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國小字第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智暄   住高雄市○○區○○街○○號12樓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王昇弘   住高雄市○○區○○○路○○○號
       吳俊嘉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
民國110年1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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