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1872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北簡字第21872號

原告炫德交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銀燕

被告 蔡榮祥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簡字第21872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1月26日下午3時58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將TDN9187號營小客車車牌二面、行照壹張返還原告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簽有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由原告提供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物供被告使用,但被告違約經原告依契約約定中止

契約且合法送達被告等情,已經原告提出契約書、存證信函

回執等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

定,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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