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北簡字第21872號
法定代理人 卓銀燕
被告 蔡榮祥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簡字第21872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1月26日下午3時58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將TDN9187號營小客車車牌二面、行照壹張返還原告
。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簽有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由原告提供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物供被告使用,但被告違約經原告依契約約定中止
契約且合法送達被告等情,已經原告提出契約書、存證信函
回執等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
定,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