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0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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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0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減刑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1、2、3所示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4、5所示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2、3及附表編號4、5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就附表所示之罪,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依同條例第9條、第10條規定,就附表編號1、2、3及附表編號4、5所示減得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修正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