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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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補字第九八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屬非訟事件且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其聲請費用應為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劉建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鄭裕一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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