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二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以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八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三年,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無故離去職役三十日罪,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九日以九十二年和判字第五六七號軍事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之受刑人上開兩案刑事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涂裕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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